办理指南

Processing Guidelines

 

事项名称

居民身份证办理

承办机构

设立了居民身份证受理服务处的县(市、区)公安(分)局人口与出入境大队和公安派出所。

服务对象

公民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依照《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申请条件

(一)申领居民身份证。公民初次向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补领居民身份证。丢失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向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三)换领居民身份证。公民因居民身份证损坏、到期、户口迁移、信息变更而再次向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公民在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申报材料

(一)申领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二)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三)临时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服务流程

(一)居民身份证。申领人本人持居民户口簿到身份证受理窗口进行资质审查→照相室照相→身份证窗口受理和登记指纹信息→申领人核对有关信息→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名确认。

(二)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人本人持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县(市、区)公安局身份证受理窗口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法定时限

本地证30天;异地证18个工作日;办理速递业务的,市州城区8个工作日,其他地方10个工作日;临时身份证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本地证30天;异地证18个工作日;办理速递业务的,市州城区8个工作日,其他地方10个工作日;临时身份证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二)收费标准。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

办理时间、地点和电话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时间(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公安局

联系电话:0739-2721413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739-8932052

 

事项名称

全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

承办机构

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 境管理支队、县(市、区)公安(分)局人口与出入境大队。

服务对象

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外省籍人员

申请条件

(一)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

(二)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

申报材料

异地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人需交验下列身份证件之一:

(一)居民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仅限居民身份证换领);

(三)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证明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需交验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一)居住证;

(二)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的,可提供公安机关核验过的登记材料;

(三)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工商执照等相关材料;

(四)证明合法稳定就学的,需提供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证明合法稳定居住的,需提供房屋权屋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申领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住址变更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认身份的;

(三)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四)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五)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的。

服务流程

申领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全国异地身份证受理窗口进行资质审查→照相室照相→身份证窗口受理和登记指纹信息→申领人核对有关信息→在《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上签名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法定时限

30天.

承诺时限

30天。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二)收费标准。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739-8932052

 

事项名称

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办事指南

事项类别

办事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受理机构

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决定机构

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申请材料

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办理期限

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导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

收费情况

首次申领,换领二代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20元,遗失补领、损坏换领的每证40

收费依据

省物价局 湘价费[2008]63号文件

监督检查

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

咨询渠道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

0739-2721413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办公地址: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事项名称

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办理

办理条件

公民应当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3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所需材料

116周岁以下公民初次申请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交验监护人户口簿,留存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年满16周岁之日起3个月内,交验户口簿后受理,受理服务处留存户口簿复印件。

3)年满16周岁之日起3个月后,电脑无照片,由申请办证人员填写《居民身份证申请制作表》,张贴申请办证人员照片,由申请办证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签字在照片和表格栏内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后,方可受理。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公务员、在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教师、医生以及其他一切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由其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证明时,社区民警审核(印章)环节可以省略。     

4)年满16周岁之日起3个月后,电脑有照片的,交验居民户口簿。

5)遗失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本人居民户口簿,遗失经历材料存档或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遗失声明”栏中注明。

6)损坏换领、到期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本人居民户口簿、旧居民身份证。

7)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领证凭条。

受理服务处

1)居民身份证:县级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居民身份证服务处、派出所居民身份证服务处、省局在省内外设置的居民身份证异地服务处;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也可在网上受理。

2)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居民身份证服务处。

办理流程

1)、居民身份证:本人(或监护人)持居民户口簿至县公安局、区公安分局服务处、派出所服务处或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在省内外设置的异地居民身份证服务处填表→照相室照相→居民身份证受理窗口受理图像和文字信息→采集指纹→申领人核对信息→申领人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表》上签名确认→缴费→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领取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遗失补领的也可在网上受理,网上受理流程详见《居民身份证遗失补领网上受理》。

2)、临时居民身份证:本人持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

办理期限

居民身份证普证               30

居民身份证异地证             18个工作日

临时居民身份证               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10元。

注意事项

1、办证照相时,必须着深色非制式上衣、自然装扮;不得化妆和佩带首饰;头发为自然色,不得染发(非黑色)。

2、需办理居民身份证速递业务的,办理身份证受理手续后,可到所在地邮政局自营网点或速递代办点办理特快专递手续。

咨询服务电话

0739-8932052

 

常见问题与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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